2014年6月25日,許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肇事案,騎車男子陸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2013年11月2日晚上,許昌縣青年男子陸某騎著兩輪踏板電動車回家時,將一名60多歲的老人撞倒。老人最終因顱腦損傷而死亡,陸某被刑事拘留。
  隨即,陸某的白色踏板兩輪電動車被送往司法鑒定中心對車輛的屬性進行鑒定,結果顯示該車多項指標超出非機動車的規定標準,已經達到機動車的規定標準。
  許昌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陸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法官提醒: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兩輪車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千米每小時就可以認定為普通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則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應大於20千米每小時,而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的車輪輪胎寬度也不應大於54毫米。
  像本案中,陸某騎的這種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酒後駕駛在定責和理賠時會很“吃虧”。一旦超標車被司法鑒定為機動車後,駕駛人沒有摩托車駕照,會被認定為無證駕駛,其責任程度會上升。此外,駕駛摩托或汽車會購買保險,但超標電動車一般沒有保險,一旦出事個人權益會受到很大傷害。東方今報記者 韓爭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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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騎超標電動車肇事 男子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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